不正當競爭懲罰性賠償適用於哪些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一、不正當競爭懲罰性賠償適用於哪些情形?

不正當競爭懲罰性賠償適用於哪些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於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2、《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

雙倍懲罰性賠償的六種情形可以分為三大類:

①在第一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並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②在第二類中,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效力待定的,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權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認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合法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還需要根據侵害的類型和相關情況進行賠償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導致矛盾和糾紛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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