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合同需不需要扣留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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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雙方都同意就可以扣留質保金的。在多數情況下設備合同進行簽訂的時候都需要約定一定的質保金進行扣留,合同完成就退還回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62條的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築質量保脩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脩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後方可處理。
質量保脩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於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從發包人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是為了擔保竣工驗收後的質量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設備合同需不需要扣留質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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