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不需要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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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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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嗎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就三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前兩種的產生由合同約定: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而留置權的產生: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物權法規定合法佔有即可,不需要任何約定。所以它是法定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