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需不需要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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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需不需要給債權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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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借款合同需不需要提供擔保


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

借款合同糾紛中的擔保,無論是保證,還是抵押、質押,都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簽訂。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不管是向誰借錢,簽訂一份借款合同都是比較保險的,當然前提還是要借款合同的內容能對自己的利益提供保證,並且該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至於借款合同應包含什麼內容,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銀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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