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指什麼在什麼情況下能夠生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6W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試用買賣合同在以下情況下生效:

試用買賣指什麼在什麼情況下能夠生效?

1.買受人對試用買賣合同的承認。即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表示同意購買標的物,即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既可以對標的物作出購買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絕購買的意思表示,這是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基本權利。買受人是否認可標的物,是否願意購買標的物,完全取決於自己的意願,不受其他條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對於買受人同意購買標的物的意思表示,可以由買受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買受人的相關行為作出認定,如買受人毫無保留地向出賣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價款的行為可以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又如買受人雖然未支付價款,但是對標的物作出了試用或者檢驗以外的行為,如將標的物出租或者出賣的,亦可推定其同意購買標的物。

2.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還規定,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這就是對買受人承認試用買賣合同的擬製。因為在試用期間屆滿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是否認可,應當及時作出意思表示,以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過長處於不穩定的狀態,買受人作出是否認可標的物的表示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如果買受人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就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法律規定此時視為買受人同意購買。

試用買賣合同標的物上的風險負擔

依《民法典》的規定,標的物的風險負擔適用交付主義原則,但這是針對已經生效且未附條件的一般買賣合同而言的。在試用買賣合同中,因買賣合同是否生效附有了條件。因此,試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雖然已經轉移於買受人,但是標的物仁的風險負擔並不因此而轉移給買受人。因為如果買受人不同意購買標的物,則試用買賣合同不生效。所以,標的物已交付給買受人的,其風險轉移的時間應當是買受人同意購買之時。

所以我們不僅能夠認識到了試用買賣的相關合同基本內容,我們更應該瞭解我們國家對於民法典的一些相關基本規定,所以我們還是要多學習用國家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夠保障我們的個人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