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委託代建通常是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和實施建設,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在施工實踐中,代建制適用範圍在擴大,其他投資人也在逐步採用代建方式進行項目建設。

委託代建是什麼

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的職責。從代建方與建設單位的關係來看,兩者的關係應該屬於委託代理關係,代建方的權利基礎是基於建設方的委託,因代建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最終還是由建設方來行使和承擔。

當然目前的代建模式和我們通常的委託代理有一定的區別,一般的代理關係,按照《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02、403條規定了受託人以自己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形。即通常所説的委託代理中的隱名代理關係。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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