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哪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哪些問題?

(一)因保險條款理解的不同而產生的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掌握容易,難的是如何適度掌握。

(二)因是否屬於保險賠償範圍而產生的糾紛。

這類糾紛佔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糾紛中,主要涉及舉證責任問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負證明請求賠償的事由是約定保險賠償範圍的舉證責任;保險人應負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的事由屬保險免賠範目的舉證責任。在一方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則應認定對方的主張成立。

在各類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原被告主體資格以及是否追加第三人等程序性事項。但有時這些程序性事項,直接涉及相關訴訟程序能否進行到底的問題,應當依法慎重審查。

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應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保險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是誰

只有保險合同法律上的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才能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所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是合同當事人沒有疑問。其中投保人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或者賠償保險金的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要區分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關係人中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的概念。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關係人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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