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不安事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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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不安事由: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不安事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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