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履行的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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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未履行的程度不同,有不同法律定性和處理方式。合同未履行的程度,也就是合同違約程度分為一般違約和根本違約兩種。一般違約,是指合同未履行的程度較淺,不涉及到合同的主要和關鍵性內容,對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沒有影響。此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彌補未履行部分的內容,守約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但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合同還需繼續履行。根本違約,是指合同未履行的程度較深,涉及到合同的主要和關鍵性內容,對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產生了影響。此時,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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