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怎麼處理
一、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怎麼處理
出現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的通常處理方法:
1、違約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違約方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向守約方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
3、違約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依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簽訂後未實際履行的情況出現後也可以雙方自願協商解除。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有損於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國際市場,不利於對外交流與合作。入世後需要加大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
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後,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