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合同的法院怎麼處理?
一、拒不履行合同的法院怎麼處理?
如果對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其他不履行合同的處理,救濟的方法: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能履行的合同是否無效
民法典規定,不能履行的合同是不是無效,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因不可力造成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可以是有效的也可以是無效的,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判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包括行為人有民事行為能力,行為的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還有公序良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