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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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的權限?
律師解析: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後者必須有明確授權,不能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否則只能理解為一般代理。
代理權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兩種。
1、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回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鑑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鑑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2、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閲委託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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