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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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方式: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
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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