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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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有哪些方式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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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有哪些方式

你好,你所諮詢的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有哪些方式有了以下回復。由於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各國立法都規定保險人不能隨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投保人有違法行為或重大的、特別規定的違約行為。我國保險法也沿襲了這個規則,通過立法的形式嚴格限制了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此即《保險法》第16條規定"除本法令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
外,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由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法》同時規定在如下情況下,保險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需要説明的是,這些權利是保險法賦予保險人的特別的權利,當然,作為權利,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選擇放棄。
1、《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保險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3、《保險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65條第1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4、《保險法》第36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5、《保險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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