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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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如何處理?

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如何處理?

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後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叫做“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其法律特徵是:

1.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表示不履行未來的義務,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因而被稱為“預期”,以此區別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

2.是以明示或者行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其義務。

3.是能夠履行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未來的義務。

4.拒絕履行的是主要債務,而非細小義務。

民法典》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於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後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履行不能強制執行的時間規定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間: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税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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