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公證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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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所以,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可以就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為了保證約定有效性,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可聘請律師擬寫夫妻財產書面約定,然後找具有資質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無效情形,且公證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則該公證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配的依據。具體操作流程請諮詢律師和相關公證機構。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公證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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