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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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不合理。
彩禮的本質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夫妻婚後感情破裂,彩禮是不用返還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彩禮返還的條件有三個,分別是: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以返還彩禮作為離婚條件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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