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 -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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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律師解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
(四)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於無人照料的狀態;
(五)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九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二)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
(四)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並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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