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換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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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換個監護人?

什麼情況下可以換個監護人?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稱職的行為的時候聚可以依法申請換監護人。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3、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4、遺囑監護。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二、什麼情況下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依據法律規定,如果監護人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等行為,就應該依法更換新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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