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些人去民政局離婚沒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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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人去民政局離婚沒有冷靜期?
律師解析:自2021年1月1日起,男女雙方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均適用離婚冷靜期。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適用的條件是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起訴一方可以直接持起訴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依法判決雙方是否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冷靜期是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在這30天內雙方任意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説,離婚冷靜期是適用於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而不適用於訴訟離婚的情形。
同時,由於《民法典》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因此,在《民法典》生效以前,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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