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户口隨母親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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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户口隨父親還是隨母親沒有強制的規定,新生兒或孩子在上户口的時候,是可以跟着父親或母親任意一方的户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籍管理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十五條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註銷;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籍管理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子女户口隨母親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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