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父母可以隨子女遷户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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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父母可以隨子女遷户口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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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永久性承包是轉讓嗎

 對於這個問題,農業部的專家還在研究之中,具體資料如下: 土地永包制  “農村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是目前政府給農民手中的土地期限,農業部課題組專家希望土地承包權永久“穩定下來”,成為農民永久性的財產權。  “目前的年限比城市用地(70年)還短,在現實中造成了很多問題。”課題組專家王小映表示,首先,學者和基層政府管理者對此有各種理解:承包期到後,集體或國家收回土地再“發包”,也有地方判斷―――今後土地承包不再調整了,永遠承包下去。  王小映在調研中還發現,還有更混亂的解釋,如有地方把徵地補充和年限掛鈎起來,也就是説,算出30年期限的農地補償平均值,只補償未達到承包期的年數。  為此,課題組認為,土地承包期應該有更長的期限。從操作路徑上,課題組提出兩點建議:一是,給農民承包地永久繼承權。即土地永包可以通過給農民承包地永久繼承權實現,給永久繼承權就是自動啟動了永包制。  二是土地承包現狀不變,在30年承包基礎上順延。以縣政府名義發放土地永久使用權證書,代替土地30年承包證書。  “這有利於形成共識。”王小映分析,長久性的土地承包權有助於限制過頻的土地調整、穩定地權。當然,也有利於促進土地流轉、集中,形成農業規模效應。  在課題組專家看來,土地永包制不僅僅解決上述問題,更重要的是釐清了農民和集體對土地的分權問題。  “集體所有制內涵着一種矛盾和衝突,集體是什麼,邊界不清楚。”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農村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夏鋒稱。  按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於三級所有,即“鄉集體、村集體、村民小組”。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代表,但“農民集體”在法律上的具體內涵很模糊,由誰來代表集體實施其權利與義務難以確定,“集體”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  因此,儘管土地承包權歸屬農户,但集體常常直接“干預”農户土地承包地流轉和收益。  對此,課題組認為,土地永包制可以解決集體和農民合理分權。即農村土地所有權包括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方面,若干個具體的權利,它們是一組權利束。  其中,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有土地的處分權,即土地繼承和轉讓中的監督管理權。農民作為土地經營主體,有土地經營過程中的全部權利,即完整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繼承權。國家有對土地進行規劃、利用和徵用的權利。  “實質上,這種永包制使得‘集體’在土地承包制上讓位,農户或農民直接擁有土地承包地的財產權。”一位土地專家分析該政策建議。  “除非特殊情況,農地不能從農民手裏收回。”王小映分析,“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農民有權轉讓農地,並得到相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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