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5年了,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還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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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5年了,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還可以嗎
律師解析: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協商和起訴。
一、父母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子女撫養權撫養權的歸屬原本就是以父母協商為主,協商不成時,法院才會依據對孩子最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
那麼當然,必要時,父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可以就變更事項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的協議書,並按照這份新的協議履行撫養義務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公證並不是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即便不辦理公證,經簽字生效,對雙方均產生法律效力,是否辦理公證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父母一方單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這種情形以變更原有離婚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文書為前提,而且,變更孩子的成長環境勢必對孩子的生活學習造成一定的影響。
因此,單方要求變更撫養權,需滿足法定條件,否則將無法隨意變更。
具體條件如下:
第一,一方因自身疾病等原因,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此處的疾病通常指的是那些久治不愈,嚴重影響撫養能力的,或者帶有傳染性,不適宜撫養孩子的疾病。
一方面要證明存在疾病,另一方面要證明無力繼續撫養孩子。
第二,一方有能力,但不盡撫養義務,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
對於這裏的不盡撫養義務,常指的是離婚時撫養權雖約定歸一方,但實際是由另一方負責照料孩子,此時就可以依據這條,要求變更撫養權歸屬。
但如果實際也是由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撫養孩子,作為相對方,很難舉證該方不盡扶養義務,舉證難度較大,需要證明該方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存在毆打、虐待孩子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本人自願變更。
對於年滿八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自行決定撫養權歸屬,同樣,在變更撫養權時,若孩子已滿八週歲,仍然以孩子本人意願為主,只要孩子本人選擇變更,且變更方不存在不適宜撫養孩子的情況時,法院都會尊重孩子的意願,作出變更撫養權的判決。
這是變更撫養權案件中,獲得法院支持最多的一種情形。
第四,其他正當理由。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始終以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首要原則,因此不能限定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時需要結合案件整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再作出判斷。
比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生育,組建新的家庭,雖不能借此斷定孩子無法得到很好的照顧,但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會疏於照料。
此時,另一方若有足夠撫養能力,積極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特殊情況,作出是否變更撫養權的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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