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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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麼不同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麼不同?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但並非所有的繼承人都是合法的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的這段期間,有的繼承人不參加遺產繼承,如繼承權放棄或者喪失了繼承權,這二者有什麼區別呢?現在本站的小編為您進行區分。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以上就是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所在了,雖然這二者導致的法律後果都是不發生繼承的法律後果,但我們還是要注意區別。更多關於繼承權方面的問題,如繼承權的放棄之後可以反悔麼?這個問題最為重要。如果您也有這方面的疑問,請聯繫我們本站。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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