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發錯工資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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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發少工資給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補發。但如果用人單位多發工資給勞動者的,勞動者不願意退還的,有可能構成非法侵權刑事犯罪,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追究勞動者的刑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財務發錯工資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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