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假期天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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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4)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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