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中包含加班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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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中包含加班工資嗎?
律師解析: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不包括加班費。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資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該規定中並不包括加班費。加班費是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支出,不能以這種非標準時間收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律關係的特色規定,其目的是通過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以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格局。是在涉及勞動關係終止和競業限制兩種事由下產生的給付。正是基於這種理念,才出現了經濟補償金,以緩解勞動者失業的焦慮情緒,解決一部分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的穩定。但這種給付更需符合《勞動合同法》
“公平”原則,其實質公平的立法理念對於理解這一概念有重要意義。對於“公平”的理解應當是正常標準時間下的平均工資,而不應當包括某一時間段的加班費。
因此,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是正常工作標準時間下的貨幣收入,對非正常標準時間下的貨幣收入不能列入月工資當中。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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