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得隨意約定解除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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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不可以隨意約定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不得隨意約定解除條件是什麼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都會導致勞動合同不再約束勞資雙方。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法定,當事人不能約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是法定的,當事人不得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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