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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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牽扯到的是勞動關係,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
3.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區別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關於《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中有關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規定,我們研究起草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共5章35條,現將主要內容説明如下:(一)明確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監管職責和管轄分工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同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第三條)(二)明確了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申請材料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條件(第七條);二是對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細化,包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辦公設施設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工作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等,以及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第八條)。(三)明確了行政許可程序、條件和期限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徵求意見稿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等許可程序以及條件、期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七條),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及其有效期限(第十三條)(四)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作出了規定實踐中,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標準低的地區註冊,向勞動標準高的地區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按低標準執行,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徵求意見稿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作出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對省轄區內跨地區派遣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原許可機關,並由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八條)。(五)強化了對勞務派遣的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因此,規範勞務派遣單位,不僅在於審核其經營資質,更須側重對其承擔責任的能力、履行勞動法律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監管。徵求意見稿規定了日常監督檢查、年度報告以及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等監管(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註銷許可的情形及其法律後果(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以及勞務派遣單位不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及其後果(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五項),以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六)法律責任及過渡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的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等(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此外,還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在取得行政許可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過渡實施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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