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開展相關工作:
一是進行行政複議:
(1)申請人主體為——①用人單位;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行政複議機關為——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二是行政訴訟

不服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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