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有哪些排除性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有哪些排除性條件?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又作了例外規定,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有哪些排除性條件?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等情形除外。然而,目前在辦理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和分歧較大,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有鑑於此,本文試圖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中的排除性條件,即“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問題,進行粗淺探討,以求教於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儘快通過立法或司法作出統一界定。

一、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兩種不同觀點

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治安管理” 的行為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調整範Χ,明確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排除在當時仍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外,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可以確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已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將原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調整範Χ。

可見,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再由《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即使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工傷;只有職工本人存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時,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另一種觀點截然相反,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Σ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還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説明》也明確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證法等法律相對應的違法行為及處罰已有系統規定的,草案不再重複規定。

可見,治安管理並不僅限於治安管理處罰法,還包括特別法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別法。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離在兩部法律中分別規定,僅僅是立法技術上的考慮,對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統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時“不再重複規定”而已。但從內容和性質上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明顯屬於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當然包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本人有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則不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二、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立法本意

前一種觀點基於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別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調整和規範,從狹義上理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外延,得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互不包含的結論;而後一種觀點基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在內容和性質上都有妨害公共安全的共性,從廣義上理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外延,得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含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這兩種觀點從法理上似乎都能自圓其説,但也存在不足。

前一種觀點,僅僅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去解釋,認為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已排除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外,但這顯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時的立法本意。後一種觀點,僅僅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去解釋,將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中也不無道理,但這又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逐步放寬工傷認定條件,體現人文關懷的精神。

筆者認為,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正確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應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方面去分析。

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的問題,我國的立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嚴到寬的過程。由於職工上下班途中並不是直接從事生產工作, 1953年制定和頒佈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有把它納入工傷認定範Χ。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機動車的日益增加,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越來越多,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犯罪或違法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較之於《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條件的規定相對寬鬆,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肯定性條件非常嚴格,必須是發生在企業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裏和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必須是非本人負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這幾個條件缺一不可。與此相對應,在辦理工傷認定時,必須提供正常的上下班作息時間表來證明“規定時間”;提供從單λ到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來證明“必經路線”;提供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證明該事故是發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不是一般碰撞事故、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不在受傷職工一方。而《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規定時間、必經路線、道路事故和個人責任的限定。

二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較嚴格,其中明確職工因本人“違法”,包括治安管理違法和其他一般違法造成傷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工傷保險條例》,將“違法”修改為“違反治安管理”,不應認定為工傷限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於職工具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仍應當認定為工傷。可以説,《工傷保險條例》較好地體現了我國工傷保險的人文關懷的精神,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原則。

《工傷保險條例》在立法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仍在施行,尚δ廢止。《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了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與此對應,當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的“違反治安管理”,從立法原意上看應該包括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行為,而道路交通管理是指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行為。從立法技術上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離,進行違法行為歸類管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不再調整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完善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排除性條件的建議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問題,追本溯源,在於相關立法銜接上的?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原意是把當時由《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調整的無證駕駛等行為作為工傷認定之排除條件,不應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相分離就否定當時的立法原意。無證駕駛等存在較為嚴重的社會Σ害性,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了較嚴的處罰措施,與治安管理的處罰措施相當。如果把現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無證駕駛等情節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作為工傷的除外情形,有失法律之間的平衡與協調。在職工擁有機動車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也不利於增強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從而促進工傷預防的工傷保險立法目的的實現。

工傷認定條件是處理工傷認定案件最核心、最關鍵的部分,涉及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立法宗旨的實現,涉及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應當引起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的重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此類問題已有一些解釋。2004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稱:“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公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職工“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違章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只要其違章行為?有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覆函明確了一般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不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但δ解決無證駕駛等情節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作為工傷認定的排除條件。同時由於該覆函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名義作出,在實踐中有些法院還不認可。因此,建議儘快通過立法修訂或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延,將無證駕駛等情節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