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孕婦考駕照的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關於孕婦考駕照的規定
律師解析:1、我國法律沒有對孕婦考取駕照進行特殊規定,也並沒有給出針對性的限制。因此,孕婦在懷孕期間也是可以考取駕照的,但前提是確保安全的情況下。
2、懷孕前三個月的孕婦處於不穩定的時期,極易受到外界因素影響,因此不建議進行學車活動。如果孕婦想要練車,可以在懷孕4~5個月之間進行練車。
3、在懷孕4~5個月之後孕婦的肚子會明顯增大,身體也會變得笨重,因此不建議5個月及以上的孕婦進行練車的活動,因為需要佩戴安全帶,另外在駕車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從而發生碰撞,不利於孕婦和胎兒的安全。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以及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超員、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八)因本款第四項以外的其他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九)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十)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十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未滿十年的;
(十二)三年內有代替他人蔘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行為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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