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關於孕婦請病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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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應履行請病假手續,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病假單。一般由醫療單位開具病假條(通常為2周/次),並由職工提交給企業。經企業審核通過後,職工開始休病假。
2、在長病假前六個月內,企業支付病假工資,具體標準如下:
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單位無故解除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準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孕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辭退孕婦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孕婦也不能空口無憑的請病假,實際操作中有些孕婦身體上並無大礙,只不過是因為懷孕不想去上班,然後想方設法的泡病假,像是那些從剛開始懷孕就不想好好上班的這部分職工,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不如主動辭職,因為提供假病假證明也是被辭退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