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加班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孕婦可以拒絕加班的,具體孕婦加班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前提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安排加班,但是懷孕的女職工,身體條件不適宜加班勞動,反而應該減輕勞動量,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孕婦進行加班的,孕婦是可以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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