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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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交通管理大隊認定事故責任,依法主張損失;同乘人有責任的,可以向同乘人追償責任。好意同乘在法律上屬於侵權責任案件,對於侵權案件,《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三種規則原則:第一百零六條的過錯責任原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的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處理侵權案件的一般性原則,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時才可適用。

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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