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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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違約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合同違約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這兩種違約形態,體現的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符合民法典發展的趨勢。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否則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即應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有利於維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合同的嚴肅性,也有利於加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契約意識和法律意識。

違約歸責原則係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行為發生後,應依據何種標準和準則確定其法律責任。作為在合同責任制度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法律規範,歸責原則決定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內容、免責事由、損害賠償的範圍等方方面面。它既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規範,又是仲裁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裁判依據,還是貫穿於整個合同責任制度並對具體的責任規範起統帥作用的立法準則。

二、合同違約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書面合同,裏面違約責任條款是重要的條款,不可以遺漏。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違約責任適用於嚴格責任原則,一方發生違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是過錯造成的也不能免責。如當事人對約定違約金標準不滿意,可以起訴到法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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