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未成年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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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未成年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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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怎麼免於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

首先,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既遂和中止反應的都是犯罪嫌疑人當時的犯罪和心理狀態,這三者當中基本上只有犯罪中止會絕對免於處罰,因為犯罪中止其實就是我們常説的浪子回頭金不換。而犯罪未遂又比犯罪既遂相對輕微一些,最起碼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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