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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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不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可不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質權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原因如下: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這是質權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質權人接受質物時是善意的。判斷質權人是否為善意應當採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如果完全由質權人就其出於善意舉證,屬於加重質權人負擔的行為,不利於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對價有償取得質權。無償取得質權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有償取得質權的情況下,合理的對價也是衡量質權人取得質權時是否善意的標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質權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對價作為條件的,這反映了質權取得的一般規律,違反了這一規律的財產轉讓就可能引起人們對該項交易是否屬於善意的合理懷疑。

4、質押財產已經交付給質權人。佔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如果雙方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質押物的佔有轉移,則不能發生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佔有的他人存單質押的,該質押應當屬於無效。如以偷、搶、騙、撿的存單出質的,債權人無論在主觀上對出質人不法佔有存單的狀態知悉還是不知,質押行為均為無效行為,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因為這種情況不符合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根據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出質人以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產出質的,當債權人不知道該財產的真實所有關係,實屬善意時,債權人可以在該財產上取得質權,而以不法佔有的存單出質,不符合質權的善意取得理論,應認定債權人不能取得質權。

二、什麼是善意取得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財產佔有人將其無權處分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質權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善意取得,一般是在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讓人依據法律規定善意取得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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