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糾紛賠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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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賠償的標準:
1.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應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2.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3.導遊違反規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4.導遊在旅行途中,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住宿餐食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5.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被索要小費的2倍。

旅遊糾紛賠償的標準

法律依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 第十條

 旅行社及導遊或領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標準承擔賠償責任:(一)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二)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三)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四)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五)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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