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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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簽證
(一)被處驅逐出境或者被決定遣送出境,未滿不準入境規定年限的;
(二)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衞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在申請簽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
(五)不能提交簽證機關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的;
(六)簽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簽證的其他情形。
對不予簽發簽證的,簽證機關可以不説明理由。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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