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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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即行政損失補償,是一種國家補償。
根據我國目前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和實踐,行政補償的範圍包括:
1.行政徵收或行政徵用的補償;
2.行政主體變更行政許可、行政計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為的補償;
3.國家危險責任的補償。
4.公民因保護國家財產或協助執行公務受到的損失的補償;
5.行政主體限制相對人一些合法權益的補償;
6.部隊軍事訓練、演習、追捕逃犯等採取其他緊急措施的補償;
7.工程興建造成部分個人、組織不應有財產損失的,甚至個別人身傷害的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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