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財政行政處罰的範圍有哪些?
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行為包括:
(一)擬定本區域財政部門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審查本部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糾正行政處罰行為在執法主體、依據、內容、程序及執行中存在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問題;
(三)監督檢查財政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四)審核本部門其他機構擬製定的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文件;
(五)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六)處理非複議、非訴訟渠道反映的行政處罰違法問題;
(七)負責本區域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情況的調查和統計分析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監督工作。
二、財政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
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情節的認定;
(二)對財政違法行為違法程度的認定;
(三)對財政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
(四)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處罰;
(五)對財政違法行為給予何種幅度的處罰。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以下制度:
(一)陳述、申辯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二)聽證制度。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對屬於法定聽證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三)裁量説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寫明當事人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四)迴避制度。財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對重大財政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包括擬作出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責令停產停業、撤銷會計師事務所、撤銷資產評估機構、取消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等處罰決定案件;
(二)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的案件。包括在違法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管轄權的確定等方面存在爭議的案件;
(三)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確定財政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結合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觀因素等,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規範,考慮財政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決定是否對財政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何種處罰,以及何種幅度的處罰。
我國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的職權,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機關實施財政行政處罰的時候,此時是應當與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的,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綜合考慮財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主客觀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