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到期怎麼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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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委託的律師在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到期怎麼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釋放、解除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解除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執行機關應當根據原決定機關的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並將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需要解除監視居住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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