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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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刑法笫29條對教唆犯規定了以下三個處罰原則: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為,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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