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贓物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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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徵: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着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按照法律規定,贓物是應當追繳沒收的,如果查證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該退賠,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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