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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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一、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處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那麼如果對方出軌了,無過錯方能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呢?儘管法律上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因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實際判決中,還是會有突破這一規定的做法。

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有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那麼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來看,此時在離婚分割共有財產的時候,對惡意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若是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有這一情況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不是夫妻一方説對方出軌了法院就會這麼認定,還是要用證據説話,而且,證據也講究合法性,通過侵犯他人隱私獲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比如跟蹤偷拍、進入他人房間拍攝、到賓館現場捉姦或者是偷裝竊聽錄音錄像設備也不被允許。

二、離婚訴訟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什麼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另外,在現實中,還包括離婚一方,惡意負債的情況,這種情況也是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惡意轉移財產的問題,屬於一方存在違法的情況,另一方是有權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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