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途中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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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兩個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經省級批准或決定再延長兩個月。
4、138條,檢察院應在一個月決定起訴,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5、168條,法院應在一個月以內做出判決,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6、審查起訴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
7、審判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逮捕最長是七個月,

押解途中羈押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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