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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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之一的,判定為走私行為: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税的;
4、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出售特准進口的保税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5、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出售特定減税或者免税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税進口用於特定地區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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