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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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內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應當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呢不予立案,並且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的話,呢可以申請複議。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刑事立案有兩個前提,

第一、要有犯罪事實發生。

第二,犯罪事實發生之後,要有相應的責任人,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予以刑事立案。

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呢而沒有立案偵查,或者是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的,應當向公安機關,要求其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在公安機關的,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之後,人民檢察院予以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則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通知之後,應當予以刑事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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