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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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功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時間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
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效果立功不僅是一種表現,而且必須要有一種實際效果。立功表現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須經查證屬實才能成立。查證屬實是指經過司法機關查證以後,證明犯罪人揭發的犯罪行為確實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犯罪人揭發的情況不是犯罪事實或者無法證明,則不屬於立功。提供重要線索的立功表現,須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使犯罪案件得以偵破是指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線索,查清了犯罪事實,破獲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現,同樣也要具有這種立功效果。

刑事案件立功的條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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